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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动提出离职后,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老板:他想多了
2019-09-20 08:29:46   来源:东方头条   

很多朋友都知道,当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还没到期时,公司因为某种原因想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是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

有关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6条,如果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话,那么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但在实际操作中,有部分的人却对这条法律产生了误解。

举个例子

安凯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在公司担任行政岗位的工作,入职时他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的时间为2013年6月28日至2016年6月27日,双方约定安凯每个月的工资是5500元,公司将在试用期转正之后,开始替其缴纳五险一金。

2015年11月中旬,安凯以“员工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提出了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当部门领导安凯协商过后,公司于2015年11月底向安凯开具了《离职证明》,证明中写上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为2015年11月23日,解除原因为“员工本人提出离职,结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在签收人处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后,安凯拿到了《离职证明》,并且在公司的《员工离职登记表》上写明自己的入职以及离职时间。

2015年12月初,已经离职的安凯联系到了部门负责人,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3750元,负责人表示安凯是因为“员工个人原因”辞职的,公司没有理由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无果后,安凯随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而仲裁委在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所以最后没有支持安凯的诉求,安凯不服裁决结果,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最终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如果公司单方面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公司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然而本案中,从公司方提供的证据中可以看得出来,安凯在离职原因中写的理由是“员工个人原因”,而公司随后在出示给安凯《离职证明》中,也明确的记载了是“由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且安凯也在上面签了字。

所以本案属于员工向公司提出辞职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规定公司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最终一审法院认为安凯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就没有支持安凯的请求。

总结

从上面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知,但凡员工以“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的,不管其真实原因是什么,都无法在反过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的过程中,立法者考虑到有的情况下,会出现员工为了追求更好的薪资待遇主动跳槽的情况,那么此时员工一般不会面临失业,或者说是对于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这个时候还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话,岂不等同于是“你跳槽了,我还要给你一笔钱”,显然很不合理。

然而实际操作中,绝大部分的员工辞职,都是因为公司存在克扣或者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包括一些公司不帮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员工享有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且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

有关的法律依据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但凡公司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行为,我们都可以被迫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且索要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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