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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福利费列支范围的计提比例?
2019-10-20 16:06:25   来源:东方头条   

《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规定国有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付福利费还能按工资总额的确14%计算扣除吗

笞复:根据国税函[2008] 264号 文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

福利费入账需要发票吗?

答:不一定!有的福利费入账必须凭发票,也有的福利费入账不需要取得发票.比如;

(1)公司给困难职工发放的补助费,可以凭困难职工发放明细表以及公司相关文件作为附件;

(2)过节时公司给所以员工发放的现金福利,可以凭福利发放名单、金额较大的支出需要董事会决议等作为附件;

(3)企业以货币形式发放給职工的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等,可以凭职工签字明细表作为附件;

但是以下福利费必须取得发票才可以入账并允许税前扣除.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领取积分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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