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会根据心脏病的种类、病变程度、是否需要手术矫治、心功能级别及医疗条件等,综合判断患者是否可以怀孕。
①可以妊娠:心脏病变较轻,心功能I~Ⅱ级,无心力衰竭史,无其他并发症者,可以妊娠。
②不宜妊娠:心脏病变较重、心功能Ⅲ~Ⅳ级、有心力衰竭史,有肺动脉高压、右向左分流型先天性心脏病、严重心律失常、风湿热活动期、心脏病并发细菌性心内膜炎、急性心肌炎等,妊娠期极易发生心力衰竭,不宜妊娠。
对于不适合怀孕的心脏病女性,应加强避孕指导,或者建议绝育。
如果这些女性意外怀孕,或怀孕后才诊断有不宜怀孕的心脏病,最好在妊娠12周之内人工流产。
如果妊娠超过12周,终止妊娠的危险不亚于继续妊娠和分娩的危险,故可以密切监护,防治心力衰竭,尽量使其安全度过妊娠与分娩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