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下午,有网民在微博发帖称,忻州城区一轿车司机抱狗开车,存在危险驾驶的行为。
针对此事,忻州交警官微做出回应:接网友@巴音举报,在七一北路一辆机动车驾驶室有一只宠物狗趴出窗外的违法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员不得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来源:忻州交警微博 版权归作者所有 向原创致敬
10月13日下午,有网民在微博发帖称,忻州城区一轿车司机抱狗开车,存在危险驾驶的行为。
针对此事,忻州交警官微做出回应:接网友@巴音举报,在七一北路一辆机动车驾驶室有一只宠物狗趴出窗外的违法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员不得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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